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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与条件(AGB)

提供方:

kairoweb
Oberbruchstrasse 141
47807 Krefeld

- 以下称为“受托方” -

 

第1部分 – 一般规定

1.1 一般事项

1.1.1 受托方向客户提供各种代理服务。具体服务范围由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的个别协议确定。

1.1.2 受托方不与消费者或私人个人签订合同。

1.1.3 受托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并由自己承担费用,将所需服务委托给分包商,分包商也可以进一步委托其他分包商。除非另有约定,受托方仍是客户唯一的合同相对方。如果受托方能够明确判断使用分包商会与客户的合法利益相冲突,则不会使用该分包商。

1.1.4 如果除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外,其他以文本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文件也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则在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他合同文件的规定优先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

1.1.5 对于客户使用的、与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不同的条款,除非受托方明确同意,否则受托方不予认可。

1.2 客户的协助义务

1.2.1 如果客户为了履行所委托的服务而向受托方提供文本、图片或其他内容,客户必须确保这些内容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例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也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在此明确指出,受托方在法律上无权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特别是,受托方既无义务,也无法从法律层面对客户的商业模式和/或由客户自行创建或取得的作品(布局、图形、文本等)是否符合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特别是,受托方不会对客户提供的作品进行商标检索或其他知识产权冲突审查。如果客户就待制作的作品提出特定要求或指示,则客户应对这些要求或指示承担责任。

1.2.2 客户有义务完整、正确地向受托方提供履行订单所需的信息、数据、作品(例如法律声明所需的数据、图形、标志等)以及访问凭证。客户还必须确保其所作出的指示符合适用法律。

1.2.3 除非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提供代理服务所需的材料(例如图形、视频)由客户负责采购,并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如果客户未提供相关材料,也未作出进一步指示,则受托方可自行决定,在遵守著作权署名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常见供应商(例如图库供应商)的图片素材,或在网站相应位置使用占位符。

1.2.4 如果订单的个别组成部分需要根据GDPR(DSGVO)第28条签订委托数据处理协议,则双方有义务在开始提供服务之前签订由受托方提供的相应协议。

1.2.5 对于因客户延迟提供必要协助或工作而造成的项目实施延误,受托方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责任/免责”项下的规定不受影响。

1.2.6 如果客户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协助义务,受托方有权向客户收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例如图库图片费用以及搜索图片所产生的工作时间费用)。

1.3 人工智能(AI)的使用

1.3.1 受托方有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AI工具)创建内容(例如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除非另有约定,所有由AI生成的内容在生成后均由自然人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如果受托方能够明确判断使用AI工具会与客户的合法利益相冲突,则不会使用AI工具。如果客户不希望在特定项目或项目的某些部分使用AI技术,则客户必须自行以文本形式通知受托方。

1.3.2 受托方保证,全部或部分借助AI创建的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如果对于全部或部分借助AI创建的内容需要转让专有使用权,受托方将确保该等权利转让具备可行性(例如对AI生成的作品进行足够程度的修改,使其达到必要的原创性水平,从而获得著作权保护)。

1.3.3 只有在法律要求对AI生成内容进行单独标识,或者在提供服务时已经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法律将要求进行相应标识的情况下(例如根据《人工智能法案》的规定),才存在对AI生成内容进行单独标识的义务。对于说明特定工作成果是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创建的通知,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第2部分 – 在线服务与技术

2.1 网站制作(敏捷方式)

2.1.1 除非个别合同中另有约定,新网站的制作、现有网站或网站组件的扩展(以下称为“网站制作”)将按照敏捷方法进行。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2.1.2 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的网站制作合同原则上以开发新网站或扩展现有网站(例如集成新的接口或编写新的在线应用程序)为内容,并考虑客户在技术和/或设计方面的要求。双方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631条及以下规定意义上的承揽合同。

2.1.3 具体约定的服务由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个别合同确定。为此,客户首先向受托方提交询价,并尽可能准确地描述所需的网站内容(除非另有约定,图片、布局、标志、字体等设计相关内容由客户指定并提供)。该询价构成要求受托方提交报价的邀请。受托方将根据其最佳知识和判断,对客户询价中描述的要求在完整性、适用性(不包括法律适用性,特别是不包括第三方权利方面的法律审查)、明确性、可实现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客户询价中表达的要求制作报价。只有在客户接受报价后,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才正式成立。

2.1.4 客户可以随时提出其他要求,但前提是这些要求属于最初约定的服务范围。如果双方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就相应调整达成一致,则这些调整将成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否则,受托方仅有义务制作合同中列明的功能/项目或提供约定的服务。超出该范围的服务必须另行约定并另行支付报酬。

2.1.5 网站完成后,受托方将要求客户对网站进行验收。

2.1.6 受托方开展工作的前提是,客户必须及时并以适当形式向受托方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数据(例如文本、模板、图形、字体)和/或系统环境。对于因客户延迟提供必要协助或工作而造成的项目实施延误,受托方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2.1.7 权利的审查或取得、插件和/或工具(例如统计工具)或证书(例如SSL/TLS)的采购和/或集成,只有在个别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受托方的义务。除非另有明确的个别约定,客户无权要求交付图形、源代码、(开发)文档、手册或其他附加文件。

2.1.8 除非另有约定,所制作的网站将针对Chrome、Safari、Firefox和Edge浏览器的当前版本进行优化(分别为最新两个版本)。搜索引擎优化(SEO)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受托方的服务义务。

2.1.9 网站和/或其各个部分完成后,受托方可以向客户提供网站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但受托方没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客户也没有义务使用受托方提供的额外服务。相关安排仅以个别协议为准。如果双方未约定额外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则网站验收后的技术维护和更新完全由客户自行负责。对于因第三方过时软件被用于非法目的(黑客攻击)而产生的安全漏洞,受托方不对客户承担责任。

2.2 网站制作(需求规格书和功能规格书)

2.2.1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新网站的制作、现有网站或网站组件的扩展(以下称为“网站制作”)应基于需求规格书和功能规格书进行,则订单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2.2.2 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的网站制作合同原则上以开发新网站或扩展现有网站(例如集成新的接口或编写新的在线应用程序)为内容,并考虑客户在技术和/或设计方面的要求。双方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631条及以下规定意义上的承揽合同。

2.2.3 受托方应提供的服务范围,一方面由双方之间的个别合同约定确定,另一方面由客户制作的详细需求规格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功能规格书确定。受托方将根据其最佳知识和判断,对需求规格书中所述客户要求的完整性、适用性(不包括法律适用性,特别是不包括第三方权利方面的法律审查)、明确性、可实现性以及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审查。如果受托方发现需求规格书中的要求不适合网站制作,受托方将立即通知客户,并提出补充和/或修改需求规格书的建议。客户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或文本形式对受托方关于需求规格书的建议作出回应,并最终以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或文本形式向受托方确认需求规格书的内容。如果双方就需求规格书达成一致,其内容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2.4 受托方将根据需求规格书制定功能规格书,其中尤其说明需求规格书所列要求在专业技术和/或设计方面的实施方式。完成后,受托方将功能规格书提交客户验收。客户有权拒绝受托方制作的功能规格书,并提出修改或调整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有义务在考虑客户要求的情况下最多提出两个替代方案。如果客户最终不同意受托方的最终方案,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或受托方可以因重大理由终止合同关系或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因需求规格书和/或功能规格书产生的报酬和/或费用,应由客户在合理范围内支付或补偿。

2.2.5 如果客户验收功能规格书,其中描述的服务即视为双方最终约定。对客户已验收的功能规格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均须双方作出明确的个别约定。受托方不会提供超出客户已验收的功能规格书所述范围的服务。同样,原则上受托方也不会提供少于客户已验收的功能规格书中所述的服务。客户验收功能规格书后,受托方将按照约定要求开发和编程网站。

2.2.6 除功能规格书外,受托方还将向客户提供时间表和工作计划。除非客户立即提出异议,否则该时间表和工作计划的内容及要求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受托方有义务在时间表和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最终日期之前,将完成的网站或其部分内容通过适当的数据载体交付给客户和/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和/或上传至客户指定的服务器。有关完成网站的交付或上传的其他细节,由双方之间的个别合同约定。

2.2.7 受托方开展工作的前提是,客户必须及时并以适当形式向受托方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数据(例如文本、模板、图形、字体)和/或系统环境。对于因客户延迟提供必要协助或工作而造成的项目实施延误,受托方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2.2.8 网站完成后,受托方将要求客户对网站进行验收。如有必要,可以在验收前约定测试阶段。如果客户在验收前或约定的测试阶段发现错误,应以书面或文本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将努力以专业和适当的方式修复错误。为此,受托方可以提供临时解决方案。

2.2.9 权利的审查或取得、插件和/或工具(例如统计工具)或证书(例如SSL/TLS)的采购和/或集成,只有在个别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受托方的义务。除非另有明确的个别约定,客户无权要求交付图形、源代码、(开发)文档、手册或其他附加文件。

2.2.10 除非另有约定,所制作的网站将针对Chrome、Safari、Firefox和Edge浏览器的当前版本进行优化(分别为最新两个版本)。搜索引擎优化(SEO)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受托方的服务义务。

2.2.11 网站和/或其各个部分完成后,受托方可以向客户提供网站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但受托方没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客户也没有义务使用受托方提供的额外服务。相关安排仅以个别协议为准。如果双方未约定额外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则网站验收后的技术维护和更新完全由客户自行负责。对于因第三方过时软件被用于非法目的(黑客攻击)而产生的安全漏洞,受托方不对客户承担责任。

2.3 网站/商店的维护与支持

2.3.1 网站和/或其各个部分完成后,受托方可以向客户提供与网站有关的维护和支持服务(以下称为“维护合同”)。受托方也可以提供第三方制作的网站的维护服务。但受托方没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客户也没有义务使用受托方的额外服务。相关安排仅以个别协议为准。

2.3.2 维护合同包括排除功能故障,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针对常用网络浏览器的当前版本对网站进行更新。其他服务,例如定期维护,可在适用情况下通过个别协议另行约定。

2.3.3 对于因客户擅自进行修改而产生的功能故障和兼容性问题,或者因受托方责任范围之外的其他错误而产生的问题,受托方不承担责任;“责任/免责”项下的规定不受影响。

2.3.4 除非另有约定,维护仅包括技术更新,不包括网站内容方面的更新。特别是,除非另有个别约定,受托方没有义务更新法律声明或隐私政策。

2.4 网站托管

2.4.1 受托方还向客户提供由受托方制作的网站/商店的托管服务。受托方将使用第三方公司的服务器提供服务。受托方将在合同签订前向客户告知所使用的服务器和第三方公司。具体服务范围(域名管理、存储空间、电子邮件托管、证书等)由双方之间的个别协议确定。

2.4.2 受托方用于托管的服务器的年平均可用性至少为99%。因受托方无法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受托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技术问题等)导致服务器无法访问的时间不计入其中。

2.4.3 客户负责定期创建其托管数据的备份副本。如果客户无法自行完成,则必须委托受托方或其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备份。因备份不足而导致的数据丢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2.4.4 在所提供的存储空间中,不得存储侮辱性、极端主义、宣扬或淡化暴力、煽动仇恨、右翼极端主义、歧视性、反宪法秩序、危害未成年人或色情的内容;不得存储侵犯第三方权利(例如商标权和著作权)、违反其他适用法律或公序良俗(特别是刑法和行政违法法)的内容;也不得存储包含恶意代码或恶意软件的内容。如果受托方在托管过程中获悉所提供的存储空间中可能存有本款所指的不允许内容,受托方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2.4.4.1 受托方将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步审查无法排除存在不允许内容的可能性,受托方可以自行决定暂时屏蔽相关内容,或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其他适当措施,直至删除相关内容。受托方将要求客户发表意见,并给予合理期限。

2.4.4.2 在收到客户意见后,或者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的情况下,受托方将对相关内容的处理方式作出最终决定。可能采取的措施尤其包括:警告;无限期屏蔽或永久删除相关内容;暂时暂停客户使用服务(也可选择部分暂停);普通或特别终止合同;提出刑事举报或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危及某人的生命、身体完整性或安全,受托方依法有义务进行报告)。受托方只有在进行充分、客观的利益权衡后才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将特别考虑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总次数、对受托方提供的服务、其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可能造成的影响、总体行为(例如客户对违规行为的认识程度)、过错程度(故意、过失)、违规动机(如可识别)以及客户的陈述(如有)。

2.4.4.3 除非法律原因禁止,受托方将向客户告知审查、审查结果以及决定采取的措施。

2.4.4.4 受托方不会主动审查所存储的内容,除非另有说明,也不会对所存储内容进行自动化审查。但一旦受托方自行发现相关内容或第三方向其报告相关内容,受托方将采取相应行动。如果客户发现此类内容,可以随时通过法律声明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受托方。

第3部分 – 营销

3.1 SEO营销

受托方向客户提供包括SEO营销在内的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托方仅有义务实施根据自身经验可能对搜索引擎排名产生积极影响的措施,或者客户明确要求实施的措施。该服务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611条及以下规定意义上的服务合同。特定结果(例如在搜索引擎结果中达到特定排名)只有在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才属于SEO服务的义务范围。

3.2 SEA广告活动

受托方向客户提供SEA广告活动相关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托方仅有义务就可能具有广告效果的关键词提出建议,并在客户批准后实施相关措施(投放广告)。该服务属于德国《民法典》(BGB)第611条及以下规定意义上的服务。除非明确保证,否则特定结果(例如销售数量)不属于SEA服务的义务范围。受托方没有义务审查关键词是否合法。受托方将向客户提出关于预订/购买关键词的建议。在广告活动实施之前进行法律审查,特别是涉及第三方商标权的审查,以及对关键词进行批准,均由客户负责。此处所述服务的约定报酬不包括付费广告投放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该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3.3 广告投放

3.3.1 受托方协助客户在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媒体上投放广告(以下称为“广告”)。

3.3.2 受托方就广告的设计向客户提供建议,以尽可能提高广告的可见度。但受托方不保证特定结果(例如销售数量、潜在客户数量)。

3.3.3 受托方也协助客户设计广告所使用的文本和图片。但是,广告内容(图片、文本、视频、法律声明等)的选择完全由客户负责。受托方不会对这些内容或广告整体的内容正确性或法律正确性进行审查。在此明确指出,受托方无权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但是,如果受托方在个别情况下发现客户提供的内容和/或广告违反适用法律,则受托方可以拒绝发布该内容或制作相应广告。

3.3.4 所有内容必须经客户批准,之后由受托方上传至相应广告渠道。受托方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内容的技术上传;“责任/免责”项下的规定不受影响。

3.3.5 此处所述服务的约定报酬不包括付费广告投放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该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4部分 – 其他规定

4.1 价格与报酬

受托方服务的报酬由双方通过个别合同进行约定,原则上以报价内容为依据。

4.2 验收

如果双方约定提供承揽成果,受托方将要求客户进行验收。德国《民法典》(BGB)第640条第2款第1句意义上的验收期限,自提出验收要求之日起为2周,除非个别情况下因特殊情况需要设定其他验收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将另行通知客户。如果客户在该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或者未以存在缺陷为由拒绝验收,则该成果视为已验收。

4.3 缺陷担保

轻微缺陷不产生缺陷请求权。后续履行方式由受托方选择。缺陷及其他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该诉讼时效缩短不适用于因受托方故意、重大过失或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在缺陷责任范围内进行后续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会重新开始。除此之外,法定缺陷担保规定不受影响。

4.4 权利授予、自我宣传及署名权

4.4.1 客户全额支付订单费用后,受托方原则上向客户授予相关工作成果的普通、不可转让的使用权。其他进一步权利可通过个别协议另行约定。

4.4.2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明确允许受托方为了自我宣传目的(案例/作品集),以适当方式公开展示该项目。特别是,受托方有权宣传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有权在所有制作的广告材料以及所有广告活动中标明自己为创作者,客户无权因此要求任何报酬。

4.4.3 此外,受托方有权在其制作的网站的页脚和法律声明中以适当方式标注自己的名称并附加链接,客户无权因此要求任何报酬。

4.5 保密

受托方将对其知悉的所有商业事项严格保密,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材料、布局、故事板、数字资料、图纸、录音带、图片、视频、DVD、CD-ROM、存储卡、密码、互动产品以及包含客户或与客户有关联企业的电影和/或音频作品和/或其他受著作权保护材料的其他文件。受托方承诺要求所有能够接触上述商业事项的员工和/或第三方(例如供应商、平面设计师、程序员、电影制作人、录音室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无限期有效。

4.6 责任/免责

4.6.1 无论基于何种法律依据,在受托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在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在基于保证承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除非对此另有规定),或者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受托方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受托方因过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则除根据前句应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外,其责任仅限于合同类型通常会产生且可以预见的损害。重大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内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由受托方承担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正常履行至关重要,并且客户通常可以信赖该义务会得到遵守。在其他情况下,受托方的责任被排除。上述责任规定也适用于受托方对其履行辅助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4.6.2 如果第三方因客户违反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或适用法律而向受托方提出任何请求,客户应使受托方免受该等请求的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

4.6.3 数据保护法律责任 客户负责确保通过网站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符合数据保护法律,并负责确保客户提供的隐私政策以及其他数据保护法律要求的信息完整、正确且保持最新。除非在个别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受托方没有义务对数据保护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法律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尤其是关于GDPR(DSGVO)的遵守情况。对于因客户提供的内容、信息或指示、客户使用或要求使用的第三方服务、客户之后自行进行的修改,或客户未及时更新数据保护法律所要求的信息而导致的数据保护违规,受托方不承担责任。对于由受托方自身负责的数据保护违规,受托方的责任在法律规定以及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不受影响。

4.7 最终规定

4.7.1 受托方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实体法,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4.7.2 如果客户属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或者在德国境内没有一般管辖法院,则双方约定受托方所在地为因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受影响。

4.7.3 受托方有权基于客观合理的理由(例如判例、法律法规、市场状况、业务或企业战略发生变化),在给予合理通知期限的情况下修改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现有客户最迟将在修改生效前两周通过电子邮件收到通知。如果现有客户未在修改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客户同意该修改。如果客户提出异议,则修改不会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有权在原计划修改生效之日因重大理由终止合同。关于拟修改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通知中,将说明适用的异议期限以及提出异议或未提出异议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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